法制網訊 記者馬超 通訊員歐平 剛大學畢業的凌某來蘇州找工作,花10元去孫某經營的浴室洗澡,凌某洗澡過程中摔倒眼部受傷,經過長時間治療無果最終右眼失明。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服務合同糾紛,判令浴室經營者賠償16萬元。
  事情緣起——找工作壓力大搓個澡舒展筋骨
  凌某是安徽人,其叔叔已在蘇州工作多年,2011年9月大學畢業後,凌某來蘇州找工作。當年12月某日,天氣寒冷,凌某叔叔見凌某找工作數月無果便帶其去泡個澡搓個背放鬆心情。只是這泡澡非但沒有放鬆心情,反倒讓一個花樣少年從此右眼失明。
  那晚,凌某本來準備與其叔叔一起搓個背,到浴室後凌某還是覺得自己淋浴比較自在,就沒有與叔叔一起搓背,一個人去淋浴,身上剛淋濕時分,突然凌某倒地眼部受傷嚴重,眼珠子直接掛到臉上,臉部血跡模糊,在浴室工作人員一起幫助下,凌某叔叔來不及等救護車直接自己開車將凌某送去醫院。
  本地醫院難以救治,馬上轉院去了上海九院,經過多次手術,時間跨度一年多,最終還是右眼球摘除,植入義眼,致七級傷殘。
  朴素迷離——究竟因何受傷誰負責任各執一詞
  凌某一方認為因為地磚上沒有防滑墊之類的防滑設施,淋浴過程中,水打濕地磚導致濕滑摔倒,浴室提供的套在手上的長方形鑰匙牌傷及右眼才導致受傷失明,浴室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營浴場的孫某認為,浴室提供的鑰匙牌金屬部分有包裹,大家都這樣用並未受傷;浴室大理石本身就是防滑的,浴場設施比較完整,燈光、通風和一切保安措施包括服務員都是到位的,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凌某受傷後,浴室馬上聯繫醫院,已經盡到責任,不應該賠償。即便浴室承擔違約責任,也只需要承擔洗浴資費10元的違約責任。
  劃定責任——法院一錘定音責任各半
  法院認為,浴室面向社會開放,應為消費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務和環境,消費者與浴室雙方之間形成以沐浴為內容的有償服務合同。此間,浴室應提供與其收費標準相當的設施和服務,還應當對前來洗浴的消費者盡到合理限度的安全註意義務,採取切實防範措施避免消費者在享受該服務中發生危險。
  本案中,無法確定浴室當時在凌某受傷處放有防滑地墊;消費者淋浴處無醒目安全提示,根據浴室事後提供的照片看,有移動提示牌放置於淋浴出來後一米以外位置,但並未起到醒目提示作用;浴室對於受傷等突發情況並無事後防範措施。浴室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存在瑕疵。
  同時,浴室經營者防範和控制力均有限,凌某作為成年人在維護自身安全上也存在觀察、註意、自護義務,凌某對受傷發生的結果也具有一定過錯。據此認定,認定經營浴室的孫某賠償凌某一半的損失,計16萬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賓館、商場、餐館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凌某在浴室淋浴過程中受傷,可以主張浴室侵權也可以按照服務合同主張浴室違約。
  本案中,凌某依據服務合同關係要求浴室承擔違約責任。判斷浴室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關鍵看浴室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對於浴室等公共經營場所究竟應盡到何種義務才認定為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呢?就浴室來說,首先應當採取大眾普遍認知的安全保護措施,如防滑拖鞋、防滑通道、防滑地墊及其他安全措施;其次應當在醒目位置和可能危險的地方以各種形式提示消費者;還應該配備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員,以便以外發生後能夠立即採取保護措施。  (原標題:男子花10元浴室洗澡摔瞎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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